2018年12月21日 / 专家分享返回上一页

大师说专访|段逸超:通过提前筹划避免股权继承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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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投行家族办公室(IBKFO)高级研究员、巡导员

股权专家、企业传承构架师

一级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移投行家族办公室巡导员、高级研究员;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无虑财富保障与传承中心高级讲师;宁波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宁波市法学会理事;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发表文章三十余篇。出版《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公司的设立与运营》《企业家的法律高参》等著作。


问:段律师,您从事律师工作多长时间?


段逸超:我是1990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到宁波从事专职律师工作,算起来快三十年了。我刚从事律师工作时《公司法》还没制定,因为我在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当时开发区的三资企业较多,因此参加三资企业的可行性论证和为三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比较多。后来有了《公司法》,我对公司法有浓厚的兴趣,我记得早在当时就有朋友问我“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这样的问题。后来,我养成了一个习惯,对别人向我咨询的问题或者自己承办的案件,我会打破砂锅“研究”到底。所以后来有朋友称我是“学者型律师”。


问:那您现在主要从事哪方面的律师业务?


段逸超:我一直对公司法方面的律师业务有一种偏爱,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纠纷处理、公司治理,公司并购等。近些年来,与公司股权有关的法律问题呈现新的特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倡导的创业热潮和四十年改革开放带来的财富积累的背景下,对于股权架构设计、股权激励、股权传承及相关服务,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有强烈的内在需求。


问:段律师,您提到股权传承,可否给我们介绍一下?


段逸超:好的。现在财富传承是一个热门话题,前面我提到了改革开放带来了巨大的财富积累,而对于富豪而言,其财富并不限于存款、房产等,其最主要载体应该是公司的股权,因此富豪的财富传承,其核心应该是自己企业的传承、股权的传承。因此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股权传承是财富传承的核心。道理很简单,财富的重要载体是企业的股权。而股权传承与房产、字画等实物传承有明显的区别,股权传承是动态的,其前提是企业存续,并且能够持续发展。相比较而言,股权传承更具挑战性,因为涉及的法律关系更加复杂,不仅与字画、房产传承不同,还与股权继承也有区别。


问:那你可否介绍一下股权继承的问题?


段逸超:好!那我以下重点介绍股权继承的问题。我们要准确理解《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章程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形下,应该按照以上法律规定,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问:如何理解“股东资格”?具有股东资格意味着什么?


段逸超:股东资格是指作为公司股东的一种身份和地位。具有股东资格,就意味着股东享有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在内的各项权利;也意味着需要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问:公司其他股东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吗?


段逸超:对于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主张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其理由是有限公司的人合性要求,其他股东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人合性,但与继承人之间不一定具有人合性;另一种意见认为,主张股权继承时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的理由是:股权继承是对股权的财产性和人身性权利的当然继承。从国外立法及我国司法实践看,股权继承时继承人的利益受到第一位的保护,优先于其他股东。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574号关于韩某与南兴控股有限公司、吴某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判决认为,通过继承方式取得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与一般意义上的股权转让并不等同,在公司章程未作特别约定的情形下,继承人继承公司股权不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第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能否继承?


段逸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未成年人可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股东资格,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公司管理、行使表决权等。对此没有限制性规定,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未成年人可以继承人身份继承股东资格。


问:公务员能继承股权吗?


段逸超:对公务员可否继承股权资格又有两种观点。有人认为,公务员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可以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又因特殊身份,公务员股东不能享有分红或者获得投资报酬的权利。另一种观点,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关于“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规定,公务员是不可以投资公司成为股东的,因此公务员不得继承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只能将该股权以合理的价款处理,继承获得相应的对价。以上是公司章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如果有章程约定,则按照章程约定处理。


问:关于股权继承,您对朋友们有何提示?


段逸超:我想强烈地提示朋友们的是,充分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约定的空间,但是这个空间在现实生活中没有被好好利用,大多数被浪费了。从公司角度看,股东之间完全应该利用这样的条款作全面的预防的规定,减少纷争。在公司成立时或后期发展中,公司章程起草或修改时,对于股权继承问题作出具体而明确的约定。其一,公司章程可以对可否继承股东资格的问题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发展规划和股东意愿作出选择予以规定:选择之一,规定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或选择之二,规定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其二,如果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则应具体规定股权变更的手续与其他股东当然同意以及放弃优先购买权等事项。这样就可以扫除办理变更手续的障碍。其三,如果章程规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则应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手续以及该股权对应的对价计算方法与支付方法、时间和程序等事项。


移投行·专家智库研究院独家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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