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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投行(IBKFO)中国式家族办公室实务研究:毛里求斯信托及私人基金会的主要特点及应用

毛里求斯为英联邦成员国,有“非洲瑞士”之称,是非洲少有的富国之一,不但是旅游胜地,也是对非洲其他国家和印度进行投资的主要门户。毛里求斯有着自由、开放的金融市场,且自20世纪90年代起积极发展离岸金融业,并迅速成为世界主要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毛里求斯于1989年制定了首个信托立法,允许设立本地信托,随后又于1992年通过了《离岸信托法》,允许非居民在毛里求斯设立信托。毛里求斯现行《信托法》于2001年通过,取代了1989年版的《信托法》、《信托公司法》和1992年版的《离岸信托法》,为居民信托及非居民信托建立了统一的立法框架,是目前世界上最现代、创新的信托立法之一。毛里求斯还先后于2011年通过《有限合伙法》,于2012年通过《基金会法》,为高净值人士及私人财富管理专业人士在架构搭建方面提供了更多选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先后历经法国和英国的殖民统治,毛里求斯的法律体系由法国的民法法系和英国的普通法系混合而成,但其信托立法主要是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形成的,深受英国普通法和英国法院判例的影响。

一、毛里求斯现行《信托法》的主要特点如下:

1、信托类型:

允许设立多种类型的信托,包括固定收益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保护/防挥霍信托、慈善目的信托、非慈善目的信托及符合伊斯兰教法的信托等等。

其中,就慈善信托而言,允许指定非毛里求斯居民的特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例如,如委托人的子女并非毛里求斯居民,就可设立慈善信托用于资助委托人子女的教育。

2、信托的存续期及信托收入积累期:

目的信托的存续期可为永久,无论其是否为慈善目的信托。而所有其他类型信托的存续期,自设立之日起均不得超过99年。

此外,可在信托条款中指示或授权在一个不超过信托最长存续期的期间内积累全部或部分信托的收入。在遵从信托有关赡养、预付或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不作积累的信托收入应及时进行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如信托财产包括坐落于毛里求斯的不动产,则对来源于该不动产的信托收入积累期不得超过25年。同时,由于毛里求斯对非公民在毛里求斯拥有不动产有一定法律限制,相应的,非毛里求斯公民未经毛里求斯总理批准,也不得通过信托持有或获取任何坐落于毛里求斯的不动产或其带来的收益。

3、信托的设立方式:

设立信托必须签订书面的信托文书方为有效,但信托文书通常可采用以下任一形式:

1)信托协议: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订,列明双方约定的受托人须承担的义务。

2)宣言信托:由受托人单方签订信托声明,声明受托人已收到其中列出的相关财产,并根据其中列明的条款持有该等财产。

此外,信托文书中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2)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图,或受托人受托持有财产的声明;

3)信托的目的,或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

4)转让或受托持有的财产;

5)信托的存续期。

要注意的是,《信托法》对可以通过转让或处置成为信托的财产规定了一些限制,例如:根据毛里求斯法律不能转让的财产、剩余期限短于18个月的租赁权益不能转让给信托;对于非慈善目的信托而言,任何坐落于毛里求斯的不动产也不能转让给信托。

而另一方面,如委托人在作出关于某项财产的信托声明时并不拥有该财产,仅视为作出声明时信托未完全成立,且信托文书项下的权利或职责也未产生,但一旦委托人取得对声明所涉财产的合法所有权,即视为信托于此时生效,除非委托人在此之前已撤销该声明。

此外,如将位于毛里求斯外的财产转让给信托,只要同样的转让行为如发生在毛里求斯可以构成毛里求斯《信托法》下的财产有效转让或处置,就不得仅因其违反该等转让或处置的适用法律或转让方住所地或国籍地的法律而宣告其无效。

但在任何情况下,向受托人转让财产符合就该等转让规定的手续的,转让方为有效。

4、保密:

毛里求斯对信托无强制登记要求。受托人可以选择至毛里求斯注册总局注册信托,办理时仅需提交信托契约。

《信托法》对受托人有义务向其披露信托相关信息的对象和条件有明确规定,可有效保障信托的保密性。原则上,只有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及信托的委托人、保护人和目的信托的执行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进行相关披露,在信托文书中无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受托人无须向任何受益人披露信托的信息。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和内庭法官也只有在《信托法》规定的个别情况下,有权命令受托人进行相关披露或提供相关保密信息。当然,这并不影响在FATCA和CRS框架下可能触发的涉税信息申报义务。

5、委托人:

委托人可以同时担任或作为信托的受托人、受益人、保护人或目的信托的执行人,但不得作为其设立的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6、受托人:

在毛里求斯设立的信托最多可指定4个受托人,且其中必须至少有一个为合资质受托人,以确保所有信托均得到专业的管理。合资质受托人,指符合2007年《金融服务法》定义的管理公司或其他经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授权可提供受托服务的毛里求斯居民。如信托指定唯一受托人的,该受托人不得同时作为信托的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区分为保管受托人和管理受托人,这样在迁移信托到其他属地时,就无需将信托财产转移给新的受托人,可由保管受托人继续持有,而只需将信托的管理和控制权转移到海外。但保管受托人不可由个人担任,必须为合伙或公司,且其仅负责持有信托财产及按管理受托人指示进行投资及资产处置。当有多名管理受托人时,以占多数比例的管理受托人的指示为准。

此外,虽然毛里求斯目前没有立法特别规定,但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已明确允许设立私人信托公司,即非向公众提供信托服务而是为一个家族或关联的家族团体利益设立的数个信托担任受托人的私人公司。

私人信托公司可以选择设为1类全球业务执照公司(GBC1,为税务居民)或2类全球业务执照公司(GBC2, 为非税务居民),但由于2类全球业务执照公司从事的业务活动相当有限,不会被视为在毛里求斯开展信托业务,因此一般都优先选择设为2类全球业务执照公司。

私人信托公司须由有牌照的管理公司设立,并须遵守金融服务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但私人信托公司本身并不需要获取合资质受托人的牌照。私人信托公司须满足以下要求:

1)其活动须以私人信托业务服务为限;

2)其须始终保持至少5000美元的实缴资本;

3)其只可向有关联的人员提供私人信托业务服务;

4)不得向公众招揽信托业务或为公众提供信托业务服务;

5)须任命持有适当牌照的管理公司就其担任受托人的任何明示信托开展信托管理服务;

6)须任命管理公司作为其公司秘书;

7)须遵守反洗钱/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监管框架。

7、意愿书:

委托人、受益人可向受托人出具和信托条款中授予受托人的任何职能的执行有关的意愿书。受托人也可准备一份有关委托人、受益人意愿的备忘录。但无论是采用意愿书还是意愿备忘录形式,也无论文件是否为受托人准备,受托人未能或拒绝按其中内容执行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意愿书或意愿备忘录并不会给受托人增加任何信托责任或义务。

8、保护人:

《信托法》允许就信托任命保护人,且可由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兼任。

除非信托文书中另有规定,保护人应享有以下权利:

1)更换受托人及任命额外的受托人;

2)决定信托的适用法律;

3)更改信托的管辖地;

4)就受托人的特定行为,有条件或无条件地不予同意;

除非信托契约另有规定,对于有不止一个保护人的信托,任何保护人的职能须按多数意见行使。

9、反攻击条款:

如非居民委托人基于其设立的毛里求斯信托转让或处置资产的,不得因其住所地或国籍地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限制其在生前处置财产的权利以便将该等财产保留至其去世后进行分配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类似效果的法律法规,撤销或宣告该等转让或处置无效。

对于非由毛里求斯国民或住所在毛里求斯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不可因委托人破产或其债权人针对其提起诉讼,而认定信托无效。但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如确认该等信托是为了欺诈信托财产授予受托人时对委托人享有债权的人之目的设立的,可宣告信托无效,不过,如果自财产转让给或授予信托之日起已超出2年期限的,债权人就不能再提出该主张。

此外,只要毛里求斯法律为信托的适用法律,毛里求斯最高法院将不得根据其他法域的法律或其他法域的法院作出的有关婚姻、继承权或债权人偿债要求的裁判,更改、撤销信托,或认可对信托财产提出的任何主张的有效性。

10、财务记录:

受托人需保存适当的财务记录(但无对报表进行审计的强制要求),并须将记录保存在毛里求斯。

11、迁移:

根据其他国家的法律设立的信托可以将适用法律改为毛里求斯法律。外国信托在其适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也可指定毛里求斯的受托人。

12、税务筹划机会:

毛里求斯的所得税法对居民信托和非居民信托区别对待。

非居民信托,指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毛里求斯居民的信托,其无须在毛里求斯纳税,但须就每个收入年度提交非居民声明。

居民信托,则须就其年应税收入缴纳15%的所得税。但居民信托可申请1类全球业务执照,取得该执照后就可就毛里求斯境外收入享受0至3%的实际税率(即扣除境外所得税抵免后的税率)。此外,居民信托还可充分利用毛里求斯与诸多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带来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注:目前毛里求斯已签订了43个税务协定,另有8个税务协定等待正式批准、4个税务协定等待签署、19个协定正在谈判中。详见该网址:www.mra.mu/index.php/taxes-duties/double-taxation-agreements

二、毛里求斯基金会的主要特点:

1、基金会类型:

毛里求斯《基金会法》允许设立指定特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的基金会,用于实现特定目的的基金会,或同时指定特定受益人/受益人类别和意欲实现的特定目的的基金会,且基金会可以是慈善性质或非慈善性质,也可以慈善、非慈善目的兼具。所有基金会都可以永久存续或在其章程中规定存续期限。

慈善基金会除了设定公众性质或为公众利益的目标或目的外,也可只为一部分公众的利益设立,甚至可以指定非毛里求斯居民的特定受益人或受益人类别,只要基金会的唯一目的或目标为以下任一项:

1)扶贫;

2)促进教育;

3)促进宗教;

4)环境保护;

5)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

6)任何其他对公众有益的目的。

2、基金会名称:

所有基金会的名称必须以“Foundation”或其他语言中有“基金会”之意的词结尾。同时,基金会名称中不可使用表示“有限”、“公司”、“合伙”等意思的任何词(包括缩写、外语翻译)。

基金会不得使用和现有基金会、根据毛里求斯法律登记的公司或商业相同或近似而容易产生误导的名称,除非该等现有基金会、公司、商业已在解散过程中且以登记部门可能要求的方式表示同意该等使用。

此外,如基金会名称中包括暗示或可能暗示有任何国家的政府、毛里求斯的法定公司或地方当局支持的词汇,须经财政部批准。登记部门也有权拒绝登记有不良影响或具误导性的名称。

3、基金会的创设:

基金会可于生前或依遗嘱创设,分别须由发起人或遗嘱执行人申请注册。基金会经注册且获登记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后,方取得独立法律人格。毛里求斯财政及经济发展部下属的的公司及商业登记部门(Corporate and Busines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为统管公司、商业、有限合伙及基金会等登记事务的政府部门。

申请登记基金会时无须提交完整的基金会章程,但须随附从基金会章程中摘录的以下内容:

1)基金会的名称;

2)章程及提交登记部门前对其所作的一切修正的日期;

3)基金会的目的及目标;

4)基金会章程细则(如有)及提交登记部门前对其所作的一切修正的日期;

5)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用于收取文件的毛里求斯地址;

6)受益人的详情,或指定、移除受益人的方式;

7)基金会秘书的姓名和地址;

8)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姓名和地址;

9)基金会注册办公室地址;

10)基金会的存续期限(如有);

11)其他登记部门可能要求提供的内容。

4、依遗嘱建立的基金会之特殊规定:

依遗嘱建立的基金会只有一个发起人,即立遗嘱人。如有两位及以上立遗嘱人同时立关于设立基金会的遗嘱,且该等遗嘱同时生效,该等立遗嘱人应视为一个发起人。遗嘱执行人须根据遗嘱尽早任命基金会的理事会,并须于基金会登记完成后定期(在任何情况下间隔不能超出60天)通知理事会遗嘱执行的进度。

如发起人去世满一年基金会的登记仍未完成的,遗嘱执行人应向毛里求斯最高法院申请任命一位管理人,在最高法院监督下确保根据遗嘱完成作为拟设立基金会初始资产的财产的捐赠,以及根据《基金会法》完成拟设立基金会的登记。

唯一可能导致依遗嘱设立的基金会的登记遭到质疑的情形是,提出设立基金会的遗嘱未能在遗嘱认证完成之日起3年内适当执行。

5、基金会管理及业务:

每个基金会须有一个秘书,且该秘书须为符合《金融服务法》定义的管理公司,或金融服务委员会可能授权的其他毛里求斯居民。

每个基金会须有一个在毛里求斯的注册办公室,用于收取所有信函、通知及法院送达给基金会的文件。

每个基金会须有一个根据其章程或章程细则(如有)以及《基金会法》建立的理事会,负责管理基金会的财产及实现基金会的目标。理事会须有至少一个成员通常居住在毛里求斯。《基金会法》对可被任命为或持续担任理事会成员的对象规定了一些限制,并规定基金会的管理人员或其配偶或其他与其有直接或附属关系的人不得被任命为理事会成员。同时,对理事会成员的任命之生效前提是,在作出任命前,该人员须签署并向作出任命的人送达关于成为理事会成员的书面同意文件。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任命管理人员以有效履行其在《基金会法》及基金会章程和章程细则(如有)下的职责和义务,该等管理人员须接受理事会的监督并按理事会的指示行事。如理事会成员的任命或资格有缺陷,理事会的每个行为仍应有效。

此外,基金会章程可以规定发起人保留的权利或权力,可以规定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管理人员、审计人员的任命、免职、任期等。

6、保护人:

基金会可任命保护人或保护人委员会,发起人可兼任保护人。基金会章程可规定保护人或保护人委员会的任命、免职、职权和职责、酬劳,以及其在任时与理事会的关系等事宜。

7、受益人的知情权:

和大部分信托的受益人不同,基金会的受益人经向基金会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可享有以下知情权:

1)从基金会获取关于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的信息;

2)可查看及获取以下文件的副本:

a)章程;

b)章程细则(如有);

c)任何审计报告,包括任何特别审计报告及账册;

d)关于基金会财务状况的任何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

e)理事会召开的任何会议的会议记录。

8、反攻击条款:

如向基金会捐赠财产的为非居民,则该等财产转让不得因捐赠人住所地或国籍地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限制其在生前处置财产的权利以便将该等财产保留至其去世后进行分配的法律法规,或其他有类似效果的法律法规,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

除非有欺诈情形,否则所有于基金会成立时经有效转让成为基金会初始资产的财产应不再是发起人的财产,而由基金会合法所有。

9、财务记录:

基金会需保存适当的财务记录(但无对报表进行审计的强制要求),并须将记录存放于其在毛里求斯的注册办公室。

10、迁移:

根据其他国家法律建立的基金会可申请迁移到毛里求斯,即成为按毛里求斯《基金会法》设立及登记的基金会。

根据毛里求斯《基金会法》登记的基金会也可在不违反其章程或章程细则可能含有的任何限制的前提下,迁移到另一个国家,并按该国法律进行登记。但除非该基金会在按他国法律完成迁移及登记后,向毛里求斯登记部门提交该国有关部门出具的登记证之核证副本,并由登记部门在收到该核证副本后,从登记册上划掉该基金会名称并证明其不再是根据《基金会法》登记的基金会,否则其仍为按《基金会法》登记的基金会。

11、税务:

毛里求斯的所得税法对居民基金会和非居民基金会区别对待。

非居民基金会,指基金会发起人非毛里求斯居民,且在整个收入年度内按基金会章程或遗嘱条款指定的所有受益人均非毛里求斯居民。非居民基金会无须在毛里求斯纳税,但须于希望豁免税收的每个收入年度,在相应收入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税务局局长提交非居民声明。

和居民信托一样,居民基金会也须就其年应税收入缴纳15%的所得税,但同样可申请1类全球业务执照(GBC1),取得该执照后就可就毛里求斯境外收入享受0至3%的实际税率。居民基金会也同样可充分利用毛里求斯与诸多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带来的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12、解散:

基金会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可自愿解散:

1)发生其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时;

2)其存续期限届满时;

3)其理事会一致通过解散决议的;

4)基金会无法偿付其债务的。

无论是否正在进行自愿解散程序,基金会均可应以下任何一方提出的请求,根据毛里求斯最高法院的命令予以解散:

1)基金会本身;

2)受益人;

3)基金会的债权人,包括或有及预期债权人;

4)清算人;

5)基金会登记部门;

6)金融服务委员会。

有以下任一情形时,可向法院提出解散基金会的请求:

1)基金会经其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由毛里求斯最高法院解散的;

2)基金会无法偿付其债务的;

3)理事会成员为自身利益而非为全体受益人的利益,或是以任何其他对任何受益人不公平或不公正的方式处理基金会事务的;

4)毛里求斯最高法院认为有解散基金会的正当理由的;

5)基金会为持有金融服务委员会颁发的相关牌照而在毛里求斯开展业务时违反《金融服务法》、《证券法》或《保险法》的。

解散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会资产应为任何剩余的受益人的财产,并须转让给该等受益人,且除非章程或章程细则另有规定,应在该等受益人间平分。但如有以下任一情形的,剩余资产应授予无人继承遗产的管理人:

1)没有剩余的受益人的;

2)剩余的受益人拒绝受让剩余资产的;

3)章程中对解散后资产的分配有规定的。

三、毛里求斯信托及私人基金会在家族财富传承中的应用:

毛里求斯具有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混合法系,监管框架较为完善、透明且对商业友好,国内政治、经济状况稳定、安全,拥有开放、自由的金融市场及较为发达的国际金融服务能力,没有任何外汇管制,实行低税政策,并建立了相当广泛的税务协定和投资促进及保护协定网络。毛里求斯国民普遍通晓英、法双语,并有不少受过良好教育甚至取得英国、法国相关执业资质的专业人才。近年来有越来越多非洲其他国家及非洲以外国家地区的高净值人士在毛里求斯设立离岸信托、基金会进行家族财富传承及建立家族办公室。

毛里求斯的信托被普遍用于财富积累及保存、传承筹划、资产保护、税务筹划、表外交易、企业金融、资产证券化等用途。

基金会作为财富管理工具,有不少和信托相似的吸引点,同样可以用于上述用途。且私人基金会虽然是较为新生的事物,但对来自大陆法系属地、不熟悉普通法系下信托概念的客户,有着更强吸引力。此外,由于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理事会对基金会不承担信托责任,也不像信托受托人一样往往需负有监控投资表现的职责,因此相对而言,更适合用于持有价值波动较大的资产,对希望对资产保留更多控制权的客户,基金会也往往是更有效的财务筹划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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